(2017)皖05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曹茂叶与徐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叶,徐腊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705号原告:曹茂叶,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腊梅,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曹茂叶诉被告徐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曹茂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茂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茂叶撤诉。案件受理���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曹茂叶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