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945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