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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富东俱乐部、黄卓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富东俱乐部,黄卓文,梁礼劲,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富东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卓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卓文,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礼劲,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竹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李志滔,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梁康龙,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遂溪县,现在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常海波,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吴宇贵,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富东俱乐部(以下简称富东俱乐部)、黄卓文因与被申请人梁礼劲、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东俱乐部、黄卓文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富东俱乐部、黄卓文对吴宇贵、梁康龙、李志滔、常海波的赔偿责任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改判富东俱乐部、黄卓文赔偿461679.72元,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梁礼劲不顾富东俱乐部员工劝阻,取走灯笼玩耍,与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引发互殴,不管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是否在维护富东俱乐部的利益,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吴宇贵被打后伙同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追打梁礼劲更不是职务行为。富东俱乐部第一时间报警,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梁礼劲应获赔偿的数额存在部分错误。一、二审法院按国有同行业“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梁礼劲的误工费用错误,认定梁礼劲营养费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支持梁礼劲精神损失抚慰金35000元过高,应该考虑梁礼劲的过错程度以及吴宇贵、梁康龙、李志滔、常海波的赔偿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15000元比较适宜。(三)一、二审法院酌定梁礼劲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吴宇贵、梁康龙、李志滔、常海波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综上,富东俱乐部、黄卓文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吴宇贵、梁康龙、李志滔、常海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270553.60元予被申请人梁礼劲,3.驳回梁礼劲的其他诉讼请求。4.富东俱乐部、黄卓文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梁礼劲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富东俱乐部支付赔偿款461679.72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是富东俱乐部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富东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侵权人的身份、时间、地点、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和利益归属,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的行为均是为了富东俱乐部的利益,不是个人行为。二审判决富东俱乐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卓文承担无限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二审法院考虑到梁礼劲的精神痛苦程度、双方过错程度、富东俱乐部的赔偿能力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支持梁礼劲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实属合理。(三)一、二审法院根据梁礼劲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支持梁礼劲误工费28352.78元,并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判决给予医疗营养费3000元,实属合理。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富东俱乐部、黄卓文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身体权纠纷,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一)关于富东俱乐部、黄卓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作为富东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在布置装饰灯笼的工作过程中,与梁礼劲发生争执、互殴,致使梁礼劲受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富东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事实和事实法律并无不当。梁礼劲强行取走富东俱乐部的灯笼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具有过错,李志滔、梁康龙、常海波、吴宇贵故意伤害造成梁礼劲重伤且致残,过错更大。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侵权后果酌定梁礼劲自行承担20%的责任,富东俱乐部承担80%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富东俱乐部为个人独资企业,黄卓文作为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富东俱乐部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关于梁礼劲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富东俱乐部、黄卓文和梁礼劲提交的证据,认定梁礼劲受伤前在广州中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并以国有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折中数计算梁礼劲误工费,并无不当。鉴于梁礼身体健康受到较大损害,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的因素,支持梁礼劲3000元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富东俱乐部、黄卓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富东俱乐部和黄卓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镜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