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冯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冯友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117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跃进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56263C。负责人:王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该行合规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冯友良,男,1963年10月23日生,住萍乡市,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人冯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资及其他财产,数额为9.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友良所在单位工资及其他财产,保全数额为9.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雪赞审 判 员 刘清泉人民陪审员 晏学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