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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3、杨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3,杨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6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某3,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自报杨2,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辩护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杨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杨2及其辩护人戚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3、杨2受雇他人在本区新桥镇九新公路XXX号二楼首威动漫城内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3在上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收银结账及简单维修赌博机等,被告人杨2在上址工作期间负责查看监控望风及简单维修赌博机等。上址共摆放满贯风云赌博机一台、大金鲨打鱼机一台、彩金双明赌博机一台、黄色动物按键赌博机一台及蓝色打鱼机一台。五台赌博机共有40个上分口,其中4个上分口损坏,经鉴定上述正常使用的36个上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2月17日,公安人员至上址查获上述五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7,510元,并抓获被告人李某3、杨2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3、杨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王某1、唐某、李某1、张某某、卢某、王某2、吴某1、谢某某、吴某2、任某某、王某3、李2、杨1、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POS终端机交易记录,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杨2受雇于他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3、杨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3、杨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3、杨2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2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杨2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3、杨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五台、赌资人民币七千五百一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