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雨中与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中,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67号原告:张雨中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仓市。委托代理人:王昌华、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淡竹王子山。法定代表人:邵小华。委托代理人:甘志伟、马超群,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中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雨中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张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张雨中负担。审 判 员 孙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