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明磊、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磊,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洞街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027号房屋二楼。法定代表人储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明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121.70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补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3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智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4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