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富,张志,方正武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恒富,1971年7月12日生,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4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2016年12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志,1951年9月16日生,辽宁省康平县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3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2016年12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正武,1962年12月9日生,吉林省白城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3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2月4日又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12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犯��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7时至10时,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干警在东风乡乘风村一社执行土地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人张志、方正武、张恒富、杨云霄(另案处理)伙同22余名社员,使用砖头、洋叉等物品暴力阻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将铲车窗玻璃砸坏,二人被打伤。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7时至10时,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干警在东风乡乘风村一社执行土地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人张志、方正武、张恒富、杨云霄(另案处理)伙同22余名社员,使用砖头、洋叉等物品暴力阻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将铲车窗玻璃砸坏,一人被打伤。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后拷贝的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和一些村民使用暴力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应情形。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恒富于1971年7月12日出生,被告人张志于195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人方正武于1962年12月9日出生。2、报案意见证明:洮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志、方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建议洮北公安分局对其立案侦查报案意见。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的(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333、334、335、336、33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解除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与方正武、张景义、方正伟、刘恒军、周淑英土地承包合同。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333、334、335、336、337民事裁定书,证实本裁定下达后方正武、张景义、方正伟、刘恒军、周淑英立即将耕种的村集体部分土地交由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管理,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阻碍建设施工。5、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白民一终字第131、132、133、134、13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方正武、张景义、方正伟、刘恒军、周淑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6、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干警徐峰、韩鸿雁于2013年3月19日的情况说明,2013年3月19日清晨,洮北区人民法院在乘风村被征地现场,三、四十名在场村民,几次沟通仍不配合,很多村民手持洋叉、砖头等物,铲车进入工地,村民纷纷上前攻击铲车司机,铲车两侧玻璃被砸碎,司机受伤,司机下车后,有一村民冲上铲车在现场横冲直撞,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公务段运输车间汽车队的职工,主��是开铲车施工。2013年3月19日,我受我们领导指派配合洮北区法警执行法院裁决,在白城市乘风村一社白城内陆港后院帮助执行拆迁任务。我驾驶的是柳工黄色铲车,在驾驶室的陈某负责指挥我,领导用对讲机呼他如何做,他就告诉我怎么施工。当时老百姓用砖头等物砸碎驾驶室两侧的玻璃后,硬物都砸在我俩身上,我们看情况不好就停车开车门跑下去了,我下车时发现在我前面下车的陈某被老百姓用洋叉拍了身体、肩膀处,他后来挣脱跑了。我和陈某被打跑后,老百姓把铲车控制起来,其中有二人上了铲车,对现场执法的干警、警察队伍急速冲撞,把执法队伍冲散了,把车开回阻碍施工的临时工棚,后期听说车还回来了。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沈铁白城工务段运输车间的技工员,负责指挥铲车工作。2013年3月19日,我被领导指派配合洮��区法警执行法院裁决,在白城市乘风一社白城内陆港后院帮助执行拆迁任务。我指挥铲车进入拆迁区域内,遭到当地二十多个人用石头、棍棒、洋叉攻击。当时我们驾驶室的玻璃被打碎了,还有人用棍棒打我们,我们看情况不好从车上下来,我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一名老头在我后背拍了一洋叉,我也没理会就走了。后来铲车上了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开着铲车向法警方向冲去,把法警都吓跑了,把铲车开到准备执行拆迁的工棚子门前。我穿的厚没受伤。3、证人方某1的证言:2013年3月20日9时许,听说法院来强制执行,我和春梅一起到一社的耕地现场,大约有20多人。现场很多穿警服的,当时已经拉了警戒线,杨云霄喊了一声冲,他带我们冲进了警戒线。这时过来好多穿警服的,村民基本都跑了,杨云霄在警戒线内和警察撕打,我刚进警戒线一个��察将我拽住,我和警察撕扯几下,就过来几个警察把我按住,当时吴某也被抓了。我进入警戒线就是想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当时有一辆铲车停在窝棚旁边,铲车玻璃都碎了,铲车周围都是我们村民,村民有张志、杨云霄、方正武、王玉学,还有大约40多人我没记清。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3月19日9点多钟,我听说法院来强制执行,我就跟一社的村民到耕地,大约20多村民,现场还有好多穿警服的,当时已经拉了警戒线。杨云霄喊了一声冲,杨云霄带头我们冲进警戒线,过来好多穿警服的,杨云霄、方某1还有我被抓了。当时一社的张志拿一把翻葱的叉子在地里打了一个穿警服的男子,怎么打的没看见,穿警服的男子被打跑后,我看见张志手里的叉子木把都打劈了。村民杨云霄和村民张老八等人用砖头打法院来强制执行的铲车,开铲车往穿制服的人群里冲,把穿警服的人群冲散,之后把铲车开到耕地窝棚位置。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是洮北区法院法警大队的法警,我和同事一起执行法院判决时被打伤了。2013年3月19日,我和洮北法院的执行局、法警队到内陆港的施工现场去执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乘风村征地的判决,我被乘风村的一个村民,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手拿一把木头把、铁头的二齿叉子打伤了。他用二齿叉子打地,把叉头打掉,然后用木头叉杆打我头顶一下,打我脸上一下。我右侧脸划破一道3、4厘米长的口子,出血了。我赶紧躲开,这男子也没有继续打我。后来村民中有人把现场施工的铲车玻璃用砖头、石块砸碎了,还把铲车司机打下车,还开着铲车往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站的人群里冲,碾压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都躲���了,没伤着人。我看见开着铲车的是两个男子,具体长什么样没看清楚。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恒富的供述:我叫张恒富,外号张老八,我开铲车冲向法院执行干警,让干警散开退出执行现场。2013年3月19日上午7点多钟,法院来了不少工作人员,还带着施工机械来到乘风村一社北面的地里执行征地。我当天上货回来看到地里很多人,有法院的工作人员,村里的村民也不少,我就过去看热闹。我看村民阻拦铲车,用砖头砸铲车,后来一台铲车被迫停了下来,司机下车跑了,我头脑一热就冲了上去,开着铲车冲向拉着警戒线的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到我开铲车过去就都散开了,我把铲车开到地里窝棚那,我就下车回家了。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土地判决一事不涉及我家,我不知道怎么想的,头脑一热就上去了。我参与村民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一事没有好处,也没人承诺给我好处。2、被告人方正武的供述:2013年3月19日早晨7点到8点之间,我们被征地这二十来户都在地里看着,这时法院的人带着推土机往我们看地的棚子这里来。我们上前阻拦,法院的人拉警戒线往前走,我从边上绕过去进到警戒线里面,并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子上去拦推土机,这时推土机退了回去。过了一会儿,推土机又往我们这边过来,我们就冲上去拦住一辆推土机,我看大家拿砖头砸推土机,我也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朝车里扔过去,因为位置远,我看我扔出去的砖头砸车轮子上了。后来车里的司机和另外一个人看情况不好就下车了,我看车上没人就退回棚子了。我没有打人,只扔砖头砸车了,法院人员在现场有被打伤的,这辆铲车驾驶室玻璃都被砸烂了,我们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事先没商量。法院执行被占耕地,有我家一亩八分地。3、被告人张志的供述:2013年3月19日早晨7点到8点之间,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征占土地,我们被执行的二十家基本都在场,大约有一百人左右。我们这二十家轮流排班在地中间的铁棚子里看地,看到法院工作人员来就往屯子里打电话,我们接到电话就来了。我殴打法院的工作人员了,我手里拿着一个洋叉子,我拍到地上把洋叉头拍掉,手里就拿一个木杆,我就用这个木杆打他头了,我打了一下没看到他有什么伤。他30多岁,长什么样没注意,穿什么衣服也没注意,就记得戴个警用头盔,所以知道他是法院执行的人员。他当时用手拦着我不让他进警戒线,用手拉我,所以我打他。我当时上去拦车,用砖头砸车了。法院的人带着推土机往我们看地的棚子这来,我们就上前阻拦,法院的人拉警戒线,我们也不管直接冲进警戒线里,推土机退了回去。一会儿铲又开过来,我们又冲上去,我们拦住一辆推土机,我看其他人拿砖头砸推土机,我也从地上捡起几块砖头朝车扔过去,司机和车里坐着的另一个人看不好下车跑了,我看车上没人就退回棚子了。我就顾着自己低头忙活,没注意其他人谁动手了,推土机的玻璃被砸碎了。本院对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恒富、张志、方正武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恒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方正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