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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晓毛与丁持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毛,丁持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743号原告:马晓毛,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丁持兵,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毛诉被告丁持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晓毛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