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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131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某2,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被告:韩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在其单位请长假),经通知原告,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下落,也不缴纳公告费用,致使诉状副本、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员  任科林审 判 员  赵治国人民陪审员  苏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