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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国才与罗瑞雷、任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才,罗瑞雷,任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才,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罗瑞雷,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任国娟,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才与被执行人罗瑞雷、任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管理机关下达了更名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过户完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案件受理费4,90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国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