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东仁与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仁,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恒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29号原告:于东仁,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池州市恒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于东仁与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恒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于东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东仁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于东仁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玉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