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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史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史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三政,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三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史三政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506元,共计408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史三政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史三政长期不在村里居住,现已将被执行人史三政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史三政未履行的40896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