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诉上海钰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上海钰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区15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钰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3号124室。法定代表人:杨敏。上诉人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5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上是产品购销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本案系争合同实为购销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