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辜玉林与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木、张映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玉林,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映高,张兴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478号原告:辜玉林,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禄,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宁望平。被告: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廖泽光。被告:张映高,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木,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堂县。原告辜玉林与被告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映高、张兴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辜玉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辜玉林负担。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易惠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