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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吉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吉发,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刘敬芳,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8号楼首、二层A8-2,组织机构代码:7185434-5。法定代表人:黄国新。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区(麻陈)内,组织机构代码:79625149-6。法定代表人:吉发。被执行人:吉发,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区(麻陈)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172682-8。法定代表人:吉发。被执行人:刘敬芳,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程明华,女,1973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敬芳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沿江路55号1区六座2702号房(房产证号:01××46)及佛山市禅城区沿江路55号1区地下一层停车场A区D1AS193号(房产证号:01××45)现由本院另案[案号:(2015)佛南法执字第323号]处理中。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现由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及处理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我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转交该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 慧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妙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