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复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继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复12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某1,女,1960年1月18日生,住所地。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某2,女,1955年10月8日生,住所地。被执行人;郭清林,男,1953年4月11日生,住所地唐海镇光明里170号。复议申请人郭某1、郭某2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异576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郭某1、郭某2与被执行人郭清林继承纠纷一案,唐山中院作出(2010)唐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中院立案执行后,作出(2016)冀02执异11606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执异576号异议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郭某1、郭某2称,1、(2010)唐民一终字671号判决书按金钱分割不妥的说法是错误的,违背法理。要求唐山中院应通过执行程序修正判决中的错误。2、即使判决无给付内容,房产的分割也应以金钱的形式分割。3、确认我们的房产分割方案,曹妃甸区法院执行局用了五年的时间,最后确定用评估的方式解决,双方都同意。截止到去年执行局收归中院,这个案子又裁定不予受理。曹妃甸法院执行局依据中院改革的执行分工,又让我们第二次申请立案。唐山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某1、郭某2与被执行人郭清林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民一终字第6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据以申请执行的(2010)唐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唐山中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本院作出的(2010)唐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本院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某1、郭某2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妥,故驳回申请人郭某1、郭某2的异议请求。郭某1、郭某2向我院申请复议称,1、(2010)唐民一终字671号判决书按金钱分割不妥的说法是错误的,违背法理。要求唐山中院应通过执行程序修正判决中的错误。2、判决书并非无给付内容,判决书意见明确确定了每个当事人的份额,这个份额本身就是一种“给付内容”的形式。3、唐山中院坚持房产“按金钱分割不妥”并两次驳回我们的执行申请违背法理。4、确认我们的房产分割方案,曹妃甸区法院执行局用了五年的时间,最后确定用评估的方式解决,双方都同意。截止到去年执行局收归中院,这个案子又重新立案并裁定不予受理。我们的房产分割案属于重复立案,新的裁定书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唐山中院作出的(2010)唐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其判决内容为:“坐落于唐海县××××瓦房三间,由郭清林继承十分之七间,丁国强、郭某2、郭某1分别继承十分之一间。”结合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执行机构应当能够判断出具体的给付内容,让当事人通过另诉的途径明确给付内容,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况且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多年,现又以执行依据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显然不当,故本案应当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异576号异议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高 亢审判员 秦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