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世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在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堂,芦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471号申请人段世堂,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芦在喜,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世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段世堂申请撤销(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