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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与赵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赵树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37号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住所地:曹妃甸区四农场场部。经营者:刘俊岭,男,1978年3月10日,汉族,现住曹妃甸区。被告:赵树禹,男,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与被告赵树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谭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