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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以洪与卜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以洪,卜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00号原告:魏以洪。被告:卜建明。原告魏以洪诉被告卜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5日本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以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魏以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