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以洪与卜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以洪,卜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00号原告:魏以洪。被告:卜建明。原告魏以洪诉被告卜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5日本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以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魏以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