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奎,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的一天,社旗县唐庄乡肖庄村民张赟涛(已起诉)与社旗县唐庄乡尚庄村民李某1在工地干活时发生口角,后于2012年10月18日晚上八时许,张赟涛纠集潘晓民(已起诉)和被告人张德奎酒后驾驶汽车到李某1家中,打李某1的家人,张赟涛拿着屋里的椅子,张德奎和潘松山手里拿着棍子打,三人将李某1家里的电视、茶几、窗户玻璃等物品砸毁。后张赟涛在李某1家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乱砍,潘晓民、张德奎在院里拿着棍子乱打,将李某1的母亲桑某、李某1的姐姐李洋砍伤,将李某1的父亲李某2打伤。经鉴定,桑某、李洋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25日,同案犯张赟涛赔偿桑某等人医药费共15000元,并重新购置了电视、茶几、手机等物品。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德奎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德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医院病历,伤情鉴定,辨认笔录,价格鉴定,赔偿协议,被害人李某2、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云鹏亮、李某1、杨某、张某、马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德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