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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金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1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金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于长治市郊区,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金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梅梅、徐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潘金生驾驶晋DXXX**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某钢材市场路口时,因路面湿滑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滑失控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康某发生碰撞,造成康当场死亡。经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鉴定:潘金生负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金生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潘金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潘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将会影响到量刑;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金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潘金生驾驶张某所有的晋DXXX**“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长治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治市郊区某钢材市场路口时,因路面湿滑,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滑失控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康某发生碰撞,造成康某当场死亡。经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潘金生负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金生主动拨打122报警,且在长治市公安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排查性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工作站主持调解,针对本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康某亲属共计获得赔偿款45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张某赔偿260000元,被告人潘金生赔偿85000元。被害人康某亲属对被告人潘金生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指纹信息、被告人潘金生驾驶证、现场检测报告、12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前科调查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潘金生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浓度检测报告、死者康某的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痕迹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金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金生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金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在对被告人潘金生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潘金生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潘金生的量刑情节与本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金生系过失犯罪,其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潘金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金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牛志华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人民陪审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