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35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会金碧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41885。法定代表人:林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环,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38715Q。法定代表人:李伟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辉,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莲,该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57838A。法定代表人:张开成。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为2369元,财产保全费1666元,合共4035元(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春容邱志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