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孟友斌与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友斌,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孟友斌,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孟友斌,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孟友斌,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694号原告(反诉被告):孟友斌,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2782N。委托代理人:艾胜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友斌与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孟友斌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原诉案件受理费4127元,减半收取2063.5元,由原告孟友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宸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