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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347号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4202室。法定代表人:沈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江苏苏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5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吴小康。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