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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住本市闵行区。辩护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于2017年1月通过社交软件、虚构身份结识被害人徐某某。同月30日,二人相约至本市南京东路XXX号XXX楼东来顺火锅店就餐,当日14时许,祁某趁徐某某去卫生间之际,从徐置于座位上的手提包内窃得苹果牌iPhone6Plus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60元),尔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2月6日将被告人祁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地点、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祁某表示自愿认罪。祁某的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祁某从轻处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刘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