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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兴军、天津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军,天津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军,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法定代表人:李立。申请执行人陈兴军与被执行人天津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劳仲裁字(2017)第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