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910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新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58********。被告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定阳,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廖友滋,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颜某某以其与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工程欠款,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174.38元,减半收取34087.19元,由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戴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麦霏霏法律条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