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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进与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283号原告徐进,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月庆。委托代理人钱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 判 长  孙 迪审 判 员  马慧芳人民陪审员  朱兆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胜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