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桂兰与布日古德、娜仁其木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兰,布日古德,娜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白桂兰,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布日古德,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1981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桂兰与被执行人布日古德、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布日古德、娜仁其木格欠款101240元,案件受理费11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布日古德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02405元及执行费143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