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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源与豆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源,豆秀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654号原告:曹源,男,回族,出生于1990年10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豆秀良,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源与被告豆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曹源承担。审判员  申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