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源与豆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源,豆秀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654号原告:曹源,男,回族,出生于1990年10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豆秀良,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源与被告豆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曹源承担。审判员 申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