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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维文诉潘虎、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文,潘虎,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488号原告:马维文,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虎,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驼绒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孙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马维文诉被告潘虎、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维文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马维文。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