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海樱润贸易有限公司、杨锦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樱润贸易有限公司,杨锦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樱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7幢三层322室。法定代表人:杨梦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上海樱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杨锦宏诉樱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樱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樱润公司在淘宝网销售门面上的“商品详情”栏下明确公示了“产品图文内容”以及“买家必看内容”,其中“买家必看内容”第四条明确“如有纠纷问题以发货地上海当地法院为准”,即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法院为上海当地法院。即便双方未约定协议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樱润公司住所地为上××××新区,其次,买卖合同履行地也为上海市××新区,因为标的物系樱润公司代办托运交付,樱润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本案承运人天天快递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新区,故本案应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杨锦宏对樱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辩称,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时候,商品页面并无“买家必看内容”,双方在发生纠纷后,樱润公司才将此部分条款加入页面中,双方并未对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发函给淘宝网,要求调取当事人双方发生网购时的交易快照。2017年3月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回函,并提交交易快照显示,杨锦宏购买涉案商品时交易页面并无“买家必看内容”等关于协议管辖的内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收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审法院认为,樱润公司认为其在淘宝销售网页上标注的“买家必看内容”中约定了协议管辖,但经证实该内容系在买卖关系发生后补充的,故双方未对争议管辖达成协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快递方式交付标的,则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货品收货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樱润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樱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樱润公司上诉称,樱润公司与杨锦宏已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协议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已经达成协议管辖条款的调查并不全面,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一、樱润公司并未收到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任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清楚淘宝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说明。一审法院依职权单方面调取的证据材料在樱润公司并未实际签收并对此进行质证的前提下不得作为认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协议管辖条款的依据。二、即使一审法院调查材料属实,交易页面没有管辖协议条款不能等同于交易过程中没有协议管辖内容。众所周知,淘宝购物分三个流程,即第一,打开淘宝购物页面后,拍下你要购买的商品,点击查看物品详情;第二、选择你要购买的商品的信息,如颜色、大小型号、购买数量等。并点击右下端的“立即购买”四个字;第三、确认收货人地址,信息无错误后点击“确认”后出现支付宝付款页面,输入支付密码付款。三个交易流程均属于交易内容,均存在独立的交易页面。一审法院调查认定的“交易页面上没有协议管辖条款”一般是指淘宝交易第二个流程的页面中没有协议管辖内容,但不并排除淘宝交易第一个流程页面中存在协议管辖内容的可能性。事实上,杨锦宏在交易第一个流程中拍下标的物后的页面中“图文详情”栏目下即存在“买家必看内容”,其中包含“协议管辖内容”。综上,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40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并重新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的情形,即上诉人所提及的“买家必看内容”中存在管辖协议是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关于“买家必看内容”是否在交易过程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依职权向淘宝网调查取证之后,在没有对调查取证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径直认定“买家必看内容”是“在买卖关系发生后补充的”,程序不当,应予纠正。针对上诉人上诉意见所述,即便本案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买家必看内容”,但其中“如有纠纷问题以发货地上海当地法院为准”的表述文义并不明确,“以上海当地法院为准”是指以上海当地法院解决纠纷的裁判标准为准还是由上海当地法院管辖,由上海当地哪家法院管辖,均不能得出明确的管辖结论,即该条款因约定不明不能予以适用。故本案应当以法定管辖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快递方式交付标的,则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交易货物的收货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故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鉴于本案系管辖权程序性案件,基于上述理由,已经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予以了处理,而是否真实存在“买家必看内容”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对该事实是否存在不予评判。原审裁定虽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但裁定结论正确,本院在纠正该瑕疵后对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依据管辖协议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