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尹明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尹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明华,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明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贵人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