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二敏与谢二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敏,谢二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447号原告:孙二敏,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许限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二卫,男,1979年4月10日生,回族,住禹州市,现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二敏因与被告谢二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二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限芙、被告谢二卫的委托代理人赵进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二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豫A×××××(车架号码:LSVCH6A45DNO69198)大众帕萨特轿车行驶至人民路××处,被告无故将原告车辆强制扣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谢二卫辩称:被告没有无故强制扣押原告车辆。因原告借被告现金一事,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暂时保管,对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也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如原告将该款项及时归还被告,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1时左右,被告谢二卫以原告欠其借款未还为由,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大众帕萨特轿车强行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告知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接处警记录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非法扣押。被告扣押原告的车辆,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返还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解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告主动将车辆交付被告暂时保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二卫返还原告孙二敏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二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长法人民陪审员 许京奎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