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新28财保8号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恒业公司.doc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财保8号申请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退水渠路东侧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悟路东侧、南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为确保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兵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中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1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宝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