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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耿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靖边县供电分公司的工资及地补款账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耿某某在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