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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富军、费忠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富军,费忠东,周霞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富军,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忠东,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霞英,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诉人潘富军因与被上诉人费忠东、周霞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富军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富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