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孙某,兰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兰某、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孙向东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