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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孙某,兰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兰某、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孙向东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