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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华祖与廖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祖,廖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967号原告:邹华祖,男,194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明,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证号:3140101110124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廖碧兰,女,194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锦国,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系被告女婿,住南昌市东湖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华祖诉被告廖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华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430元,退回原告430元。审 判 长  蒋厚峰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