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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廷改、陈廷美等与陈廷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改,陈廷美,陈廷用,龙秀芬,陈尊国,陈昌部,陈廷金,罗启芬,陈万文,陈万科,班甜甜,陈诗语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496号原告:陈廷改,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陈廷美,女,1961年5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声,贵州贵安新区贵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廷用,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伟,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322239,一般代理。第三人:龙秀芬,女,1933年3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尊国,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昌部,女,1954年8月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廷金,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罗启芬,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万文,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万科,男,2004年12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班甜甜,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陈诗语,女,2015年10月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陈廷改、陈廷美与被告陈廷用及第三人龙秀芬、陈尊国、陈廷金、陈昌部、罗启芬、陈万文、陈万科、班甜甜、陈诗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改、陈廷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廷改、陈廷美承担。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