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恢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贵阳众福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贵阳众福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湘江花园4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黄治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众福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修文县福鹏保健食品厂),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法定代表人:袁承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修民商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申请执行贵阳众福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商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