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与郭洪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郭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吕海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洪光,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洪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执字第998号、(2017)黑0103执恢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