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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负责人郭德军,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德宣,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法定代表人乔丙贵,村委主任。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七方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