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海龙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23号罪犯吕海龙(别名记者),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三日作出(2008)枣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海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因抢劫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临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栆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海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海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未履行,2017年3月6日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开具家庭贫困证明;该犯因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且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并加刑。本院认为,罪犯吕海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该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该犯系漏罪加刑;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抢劫犯罪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