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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88号原告:彭某,男,1975年12月0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吴某,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参与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