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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瑞春与刘永军、李润先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春,刘永军,李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徐瑞春,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永军,无业,住托县。被执行人李润先,无业,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春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李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永军、李润先下落不明,并且二被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