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催12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源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凤武,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515570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蒙力橡塑填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邹姣凤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