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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异12号异议人(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斗群,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299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本院(2016)晋07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异议人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执复10号裁定书,一、撤销(2016)晋07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应由作出裁定的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7执异12号案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