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催23号申请人: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8708XG。法定代表人:张万磊,厂长。申请人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394042、票面金额为3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1月25日、出票人为温州大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瑞安市华表服装辅料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臧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